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执法权限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等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合议(集体讨论、法制审核);4.处罚告知;5.陈述申辩与听证;6.处罚决定;7.送达和执行(含自觉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我委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我委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我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